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所属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四)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以上单位根据需要,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可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至2名专职审计人员。所需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总编制内解决。第九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第十条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事前征求驻部审计局的意见。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四)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及其投资效益;(五)经济责任,包括所属单位厂长、经理(或主管经济的领导)离任,所属单位的撤销及合并,所属单位的承包经营;(六)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七)经济效益;(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九)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十)经营创收(含多种经营创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电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拍摄费、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十二)各种赞助费(含实物赞助)、广告费的管理和使用;(十三)专项资金及外汇的管理和使用;(十四)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