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不可以晒工作内容。否则会涉嫌泄密,会受到处罚的
根据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的暂行规定”, 审计人员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
(1)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泄露;非工作需要的秘密材料不必索要。
(2)对向审计机关揭发问题,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人,根据本人要求为其保密。
(3)审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应记在统一印制的用纸或记录本上,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记和丢弃。用过和废弃的记录用纸和记录本,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登记造册后销毁。销毁时应实行二人监销。
(4)对审计出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应按规定的程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个人不得泄露。
(5)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未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不得泄露,不得公开。
(6)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严格管理;各类审计文书的印发范围,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印发范围。
(7)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不得到保密无保障的单位或社会商业单位复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或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