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首先,邀请审计局介入,其后,审计局会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审计实施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情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五条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配合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职责第六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管理工作。县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或者确定专职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对本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农村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第十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三)收益(利润)的分配;(四)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五)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款项的使用情况;(六)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七)各种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八)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九)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十)集体经济组织在合资、合作、联营中的经济收益;(十一)社会捐赠和国家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使用管理;(十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四)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第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四条实施审计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出示审计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的副本,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调查的证明材料应当要求证明人签章。第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农村审计机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
不知道你是那里的,有没有街道或者乡镇的审计所(内审),要是审计局,必须是先找别的部门(纪检\反贪)反映或者举报问题,然后由他们协调由审计局出面对你村施行审计,基本上比较的难办.要有问题,还是去举报或者上访,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解决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计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有效实施。第五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审计证后,方可从事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范围与职权第六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三)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收益(利润)分配情况;(五)承包费、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六)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债权债务情况;(八)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九)上级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十)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应当由县(市、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代管机构执行委托代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及代管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及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八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及相关文件和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九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第十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下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检查范围;(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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