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有以下行为违规。第十五条“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一百六十条“[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第一百七十六“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均可认为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