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条件和确认坏帐准备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注重的是“可能性极小”但尚未最终确定,而后者是坏帐损失已经在事实上发生并得以最终确定。坏帐损失的发生是否最终得以确定,判断标准可能包括:1.法律规定、司法判决裁决等相关法律文书;2.事实情况、债权人已完全放弃该债权的收回意图和主观意愿。只要合理判断该应收债权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直接冲减坏帐准备科目,无需另行补提坏帐准备(从会计技术角度上说,其实补提与不补提,两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如果判断该应收债权未能最终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估计预计坏帐损失并计提坏帐准备。所以,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条件和确认坏帐准备的标准相类似,但并不表明两者是相同的,也不存在一定是谁先谁后的说法,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至于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核算问题,可以无需单独核算,但在计算该坏帐准备时应当单独计算。当然,如果你从细化核算的角度出发,进行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单独核算,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