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不属于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