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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负债表审计为了检查资产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应当核实银行发放贷款的合规性,重点关注承贷主体的综合偿债能力、贷款真实目的合法性;核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的准确性,注意揭露弄虚作假掩盖不良资产的现象,关注授信资产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不良资产形成原因,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投资业务、存放同业,以及系统内往来等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为了检查负债业务的合规性,应当抽查大额存款账户的开户及资金流动情况,核实账户金额的真实性;分析可疑支付交易,尤其是短期内资金进出频繁且进出金额大的账户,以及对公账户资金流向个人账户;揭露有无高息揽存、虚存实取、转移挪用存款资金、公款私存、洗钱等问题。为了检查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审查各项业务收入、支出核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大额集中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业务程序的合规性,各项折旧、摊销和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人为调节当期损益以及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审核中间业务的合规性,重点关注委托贷款、投资理财、担保承诺等业务的合规性,揭示银信合作等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常见问题:常见问题包括: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规办理存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收入列报与费用开支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和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了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经常要对一些出现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的重要项目和其他信息如存款、贷款、同业往来、资金拆借、衍生交易和担保及承诺等进行函证,这既涉及银行间函证,也涉及对非银行客户的函证。银行间函证的范围包括同一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不同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函证。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确认银行是注册会计师寄发询证函的对象,可以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通过银行间函证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十分重要,因为其直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因此相对于仅从商业银行记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可靠性。 二、银行间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银行间函证程序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选择确认银行、确定询证函的主要内容、编制和寄发询证函以及回函的评价。此外,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要面临许多与语言、专有名词、一致性表述和函证事项所涵盖的范围等相关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控制好上述五个环节,提高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选择确认银行和函证方式、询证函的编制方法和寄发。 一、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 1.账户余额的大小。在对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形成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交易量等特征进行分层。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取超过一定金额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再从剩余账户余额中采用抽样或其他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函证,以保证样本足以代表总体。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余额的大小不是决定确认银行的唯一条件。对于一些资产负债表日余额较小但交易发生频繁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进行函证。 2.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金额来选择函证重点,并重点关注特殊且复杂的交易或事项。例如,当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卖出回购资产(如票据、证券和贷款)时,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根据回购交易的发生频率、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函证,包括买断式回购协议下担保物的再销售或再质押等情况。 3.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与函证样本量的选择负相关。通常,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高,函证的样本量越少;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函证的样本量越多。 4.重要性与审计风险。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是决定确认银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函证样本量的重要依据。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可容忍错报越小,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大;可容忍错报越大,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小。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选取的样本通常也越大。 以上四个要素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其影响,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恰当确定函证的样本量和选择确认银行。 二、函证方式的选择 在函证方式选择上,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在积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要求确认银行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在消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只要求接受询证函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通过积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要高于通过消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这主要是因为在采用积极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在未收到回函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而采用消极函证方式时,未收到回函被视为被函证信息是正确的,即使接受询证函者没有理睬也是如此。由于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货币性资产,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金额巨大,且存在大量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潜在风险很大。因此,为了保证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本准则要求采用积极函证方式。这既是由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和面临的诸多风险决定的,也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 三、询证函的编制方法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 第一种方法便于确认银行进行核对,有利于提高回函率,但是确认银行有可能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导致回函质量降低;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提高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确认银行的工作量,导致回函率较低。因此,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 四、询证函的寄发 1.寄发人和收件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尽管确定函证的内容和寄发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获取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授权也是必要的。 为了提高确认银行的回函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认可询证函中的下述文字:“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通知本 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参见附录 1612-1),并加盖公章。 2.寄发时间的选择。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事项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寄发询证函的时间。 函证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适当时间实施。对于性质、金额不重要或发生不频繁的交易,如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可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对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进行函证,并对剩余期间的变动情况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确认银行的回函时间,以便尽可能在审计工作结束前获取函证的全部资料。 第三章函证的内容 本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询证函的内容。 一、函证内容的确定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等情况确定函证的内容。 函证的目的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函证,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函证通常能够提供支持存在或发生、权利和义务等认定的审计证据,而难以对计价和分摊等认定提供证据支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相关交易和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等情况确定易于回函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类型。 此外,询证函的内容应当明晰,而且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一致,以便于确认银行理解。 二、函证的主要内容 本准则第十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函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包括零余额的往来账户和在函证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注销的往来账户)的余额及到期日、利息条款、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抵销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等详细情况。询证函应当载明账户摘要、账号和币种等有关信息。 2.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询证函应当载明或有负债的性质、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3.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询证函应当载明协议标的、签订日、到期日和达成交易的条件等有关信息。 4.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询证函应当载明每项合约的编号、交易日、到期日、成交价格、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5.确认银行代为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询证函应当载明项目摘要和权属等有关信息。 除上述内容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同一确认银行的相关账户和其他信息同时进行函证,以保证完整性,并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章回函的评价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实施替代程序。 一、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对函证过程的全程控制,以提高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独立确定确认银行;(2)将确认银行的名称、地址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记录核对;(3)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资料核对;(4)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5)询证函经商业银行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6)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7)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8)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消除疑虑。 2.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不符事项可能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确认银行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未达账项,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项。因为未达账项的存在是客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事项。这些事项可能隐藏着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错误或舞弊。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能够为函证程序提供佐证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并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二、替代程序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未收到确认银行的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在预期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与确认银行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审计期后事项或检查有关凭据。 替代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重要程度、未回函潜在的错报类型、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的期后现金流动以及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等。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所有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实施替代程序,即使余额很小或为零。 本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通过函证、替代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函证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 附录 1612-1: 银行间询证函参考格式 银 行 询 证 函 编号: ××(银行):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通知本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第一部分: 截至年月日,本行有关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等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 单位:元2.定期存款 单位:元3.贷款 单位:元4.存放同业5.同业存放 单位:元6.拆出资金 单位:元7.拆入资金 单位:元8.回购协议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单位:元9.远期外汇合约、未履行合约 单位:元10.其他合约 单位:元11.代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项目 单位:元12.其他事项,如未使用授信额度和抵消权等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2.信息不符,请详细列明不符情况及其原因(可随函附送相关材料)。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1.请列出在 年 月 日前十二个月注销的任何账户的情况2.或有负债(例如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单位:元3.其他事项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不知道是不是,还是看一下吧,谢谢你哦最后说一句,选我吧。。。。。。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管理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性;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管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监管法规; (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管理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管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开放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走出去“,到境外设立机构,发展业务。随之,我国银行审计业务也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来华开展银行审计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到境外对中资银行进行审计。我国银行审计市场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银行审计亟待相应地加强和完善。为此,笔者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要点谈几点意见。一、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服务的产品特殊,具有较大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考虑银行业务的特点,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总资产、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确定有关项目的重要性水平。确定银行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时,应注意银行不同的风险资产权数。权数最小且为零的资产是银行库存现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权数最大的是对一般企业和个人信用贷款或透支,风险权数为100%。银行资金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家政局比较动荡的银行,其风险比较大,权数也比较大。银行的交易总量对重要性水平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项支出的主要部分。银行损益主要产生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决定银行损益,呆账损失是侵吞银行利润的血盆大口。有的银行从事外汇和债务保证金交易,表内记录存放代理行的金额不大,但合约数和交易额却很大,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很大。银行不同的经营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样。银行经营的品种不一样,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样。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比重比较大,其汇率风险与外汇头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其境外分支机构多,分散风险的有利条件比较多,外汇风险程度可能比其他银行小。确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可以对银行现金分配比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为现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银行对现金实行比较有效的内部控制(如双人管库、交叉查核、现金日记账记录及出入库制度等),现金差错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银行现金库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盘点,只需抽样监盘。对银行出纳部门的现金查库登记簿及现金日记账进行查核后,即可以确定现金有无错报,以较低的审计成本,得到较高的审计可靠性。但对表外业务应分配比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为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尤其是银行担保、授信额度和远期外汇买卖,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应注意采集充分的证据,关注其风险。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有利于识别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银行经营活动受到金融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如银行必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和存贷比等),小额的错报和审计差异虽然从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质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为其更正或披露关系到银行是否遵守监管法规和有利于银行监管当局发现问题。二、审计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银行会计报表资产方主要项目是贷款,各项贷款占资产总额的70%左右;负债方项目主要是存款,各项存款占负债的80%左右。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领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资产质量这是关系到银行生死存亡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特别关注银行资产质量。资产质量的重点是贷款质量。银行贷款质量的评价,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判断、分类与分析系统。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SC)1990年2月发布的《第6号国际审计公报》明确指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银行贷款质量分类制度。美国会计师协会出版的《银行审计》也提出,”为了确定注册审计工作范围,会计师应考虑管理当局的贷款分类制度“。我国目前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后三项合计为银行不良贷款。《贷款通则》划分银行不良贷款的特点是按时间划分,比较直观,但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怀疑和损失,后三类为银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法的前提是银行能够定期收到借款人报送的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核心在于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将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还款记录、还款意愿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国大部分借款人报送的会计报表不完整、不真实、不合规,银行很难据以进行分析和评估。五级分类法技术操作要求比较高,对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影响很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定期且严格评价贷款质量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但注册会计师评价银行的资产质量符合执业的审慎原则,是审计的必要工作。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银行的贷款管理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可信,采取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评价银行资产质量,对大额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函证,并要求银行管理当局提供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报告,参考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质量评价的意见。(二)关注银行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特别是呆账准备的提取银行贷款发生呆账不可避免。银行的呆账应控制在同业公认的水平内,特别是要控制在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之内。银行不仅要能识别贷款业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更要对风险导致的后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贷款准备金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银行是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对银行的安全性、稳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响。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按放款的1%差额提取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实冲销。2001年5月,财政部通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统一为呆账准备,银行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1%。人民银行还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2%、20%、50%和100%的参照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银行还可根据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种准备金。IFAC指出,审计师应当关注并评价呆账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与充足性。国际上,注册会计师通常会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取呆账、坏账等各项准备金的主要会计政策。(三)注意银行负债的合规性银行债务大部分是社会负债,其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存款,其次是对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联行往来款项。英国法律规定银行负债必须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国强调银行存款必须具有“合规性”。由于我国银行存款涉及千家万户,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担心违反银行为存款客户保密的原则,因此对银行大额的存款几乎没有函证,也没有采取其他替代方式进行验证。因此,根据银行负债构成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负债变量的金额进行分析性测试,判断银行支付存款能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银行业务全球化的情况下,要注意有的银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关注有的银行在表外记录的“离岸业务”的异常情况;关注可能发生的“洗钱”现象,防止疏忽银行负债不合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四)重视银行收入的确认银行收入对利润真实性有很大的影响。银行股东、管理当局、社会公众及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银行的盈利状况。银行收入的确认应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近几年来,银行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收入呈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财务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直接导致银行会计账上多计收入,多估资产;甚至有的银行虚收实支,虚盈实亏,加剧了银行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银行的内控可信度,运用职业判断,谨慎地确认银行的收入。可以根据银行贷款平均余额、利率档次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测算大致的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抽查贷款大户和不良贷款的利息计算验证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合规性;测试银行计算机系统对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特别关注银行有无继续提取不应当计提的利息收入。(五)关注银行表外业务及关联事项银行表外业务可以简单分为传统和创新两大类。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是:(1)传统业务设置对应科目,同时发生,同样金额,同时冲销;(2)创新业务核算比较复杂,大部分发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内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记录,如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买卖。大量的表外业务核算是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征。表外业务不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可能造成银行会计信息不完整。我国银行的分支行表外业务大部分是传统业务,总行可能存在大量创新业务,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较多金融创新业务。银行表外业务的审计可以通过检查银行与上下级行及代理行往来的账项、函电和合约,发现线索,揭示银行漏报或不报表外业务的问题。国际上,注册会计师会在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表外风险,银行或有负债,未履行的财务合约,资本及租约承担等情况,并在审计报告后附送"未经审核的补充资料",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比率;分项资料,如银行资产的分布,营业地区、零售或批发业务主要范围;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情况;风险管理措施等。三、关注现实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国银行基层分(支)行利用联行往来科目,占用汇差进行账外经营的问题比较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实务公告第7、8号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函证确认,并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分析银行的联行往来贷方平均余额与银行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阅银行联行往来对账单及对方银行查询往来未达账的函电,避免因银行管理当局舞弊,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以银行名义发出询证函,应要求被函证行及时、准确回函确认;国内联行往来账项函证应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盖联行往来查询专用章并写明联行行号;国外代理行往来函证可以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上有权签字人签字。由于银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的通讯网络、相对稳定的部门及明确的人员分工,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银行间函证可以使用银行现成的通讯工具和银行内部正常的渠道进行。如果被函证行是加押电报、电传或图文传真回函,经核实密押(Testkey)或核对印鉴后可以先予采用,但尽量要求对方随后通过邮局补寄正本核实。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国际银行业非盈利的通讯系统,简称SWIFT。该系统电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动转报、自动核押和自动清算的功能。SWIFT对会员银行的往来发生额和余额每天逐笔对账。笔者认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银行代理行询证的回函。国际上一般不要求对银行分行单独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银行法人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我国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防止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利用我国与他国不同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人为调整报表项目与金额,掩饰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对跨国银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更要谨慎小心,吸取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和巴林银行(Barlin)的深刻教训,避免产生审计风险。由于银行经营业务量比较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而且大多数靠电子计算机联网操作,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完全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电子计算机的控制系统还应聘请专家进行测试和评估。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应先检查认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分析判断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应事先与银行商妥并报备银行监管当局。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扩展资料:
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
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销毁,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