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干部人事任免规定,总审计师是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任命的。这跟企业的三总师一样是一把手的助手,跟部队参谋长相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八条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第十二条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1、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
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
3、熟悉国家审计相关法规、程序和方法,对内外部控制有较强的平衡能力;
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较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
5、工作认真严谨、具有很强的判断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强;
6、为人正直诚实,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沟通及文字表达能力强;能团结队伍,使之具有凝聚力;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总审计师相当于审计局副局长级别,不是审计机关负责人
副部级,比如审计署的总审计师,明确了副部级,作为审计署党组成员纳入班子管理,享受单位副职待遇,由中央任免。类似的总工在中央部委是极少数。2. 正厅级,在中央部委比较常见,像工信部的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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