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中国捐赠棺材的地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国慈善总会,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另一个是中国殡葬协会,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您可以联系这两个地址,他们会提供您捐赠棺材的服务。此外,您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有关捐赠棺材的信息,以便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您好,中国捐赠棺材的地址有很多,但是最常见的是:中国慈善总会,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甲13号;中国红十字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殡仪服务协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社会工作者协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救助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促进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号;中国慈善发展基金会
中教联盟老师:社工组织的成立和演变很复杂,最早应该是从西方的宗教中衍生的,是一种慈善性质的。开始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是伴随时间就有一些变换。找了一些大概的,没有太具体的,要是写论文的话去找一些相关的书和论文看一下,要是只做了解的话知道是西方宗教衍生,在中国的传递。我也给你找了一些,你看一下吧。美国城市中最早的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于19世纪中期。 世界上第一个睦邻馆是1884年在伦敦建立的汤恩比馆。 睦邻组织运动的重点是改造环境。 第一批拿工资的社会工作者是慈善组织协会的执行秘书。 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Mary Richmond著)是第一本有关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教科书。该书集中于个案工作。【1,研究(收集信息);2,诊断(发现问题);3,预后和制定治疗计划(确定帮助案主的具体做法)】我国社会工作的各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萌芽期——个人的慈善事业阶段(20世纪上半叶社会工作开始在我国 起步发展) 1.教育方面: (1)标志性事件: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 (2)19世纪,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经济、军事和文化侵入以及中国人自觉向西方寻求民族自救的道路,西方文化也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20世纪初至20~30年代,一些传教士在我国开办社会服务,并在我国的大学讲授社会服务等课程,一些大学开始从事社会服务教学并从事服务实践活动,这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开始出现。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可视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2.社会服务方面: (1)标志性事件:晏阳初倡导并极力推行的华北平民教育运动。 (2)一些上层社会的人士开展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孤儿救助、贫民救济等活动。另外,一些在西方受过正规教育同时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知识分子为了救国救民也从事农村发展活动,其中以晏阳初倡导并极力推行的华北平民教育运动最为典型。这是我国知识界施行的、具有一定专业性质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虽然因战争等原因,这些实践活动的效果是有限的,但它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仍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40年代,当时政府将社会工作引入我国,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二)第二阶段:断层期——受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发展的断层。(1949年至改革开放期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出于对社会学、社会工作的错误理解,1952年政府决定在大学里取消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科和相关教育,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断。 (三)第三阶段:发展期——有组织的开展社会活动(改革开放至90年代末期间) 年国家民政部为了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在北京马甸举行了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确认了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 2 年,国家教委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在制度上开启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讲程。国家教委首先批准了北京大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 年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199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成立,推进了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进程。 4.1992年正式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协会,这可视为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或教育)的开端。 5.高等学校则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方面矢志不渝,并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道路。 6.不同部门也在进行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如民政、妇联等。 (四)第四阶段:专业化时期——科学的专业服务阶段。(21世纪至今)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此阶段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积累,使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突飞猛进,进入高速、专业的发展期。于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社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专业化、职业化和法制化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故作详细分析。 1.建立、健全职业化体制 (1)标志性事件: 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7年12月,民政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编写的《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正式发布,相关考试于2008年6月底在全国举行。首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即将在我国诞生。毫无疑问,上述几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实施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诞生,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影响深远。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这就对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2)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社会工作在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家庭服务、社区建设、矫治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领域的发展,实现社会工作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3)建立包括资格认证、从业规范、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评估监督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 (4)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构建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协调社会工作的发展。 (5)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等用于社会工作发展的财政预算,创建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财政体制。建议在每年财政支出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预算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会工作事务的固定投入。并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参考GDP的增幅,按比例提高社会工作的经费投入比率,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2.推进和加快社会工作法律制度建设 (1)标志性事件:2006年民政部联合人事部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趋势下,民政部抓住机遇,联合人事部正式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71号),这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 (2)法制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一些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均建 3 立了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确定了整个职业体系的合法地位。然而,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刚刚起步,各项法律法规亟待建设。从社会工作发展的长远来考虑,应重视社会工作的立法研究及实践,加快社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确立社工的职业地位,维护社工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尊严;保障社工的职权及执行力,提高社工的工作效率;保障社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降低社工的职业成本及风险。 3. 实践和确立社会工作运行机制 (1)标志性事件: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2)以社区为平台,以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为载体,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抓手,创建“社区、社团、社工”三社互动和“社工、义工”两工联动机制,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社工引领、义工服务、群众得益”的社会工作运行机制。采取一种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大众化的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的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机构、居民间的关系,形成运转流畅、资源共享、和谐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促使政府转变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整合人力资源,扩大社会参与,推动社会民主法制的进程。 (3)设立配套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设置专职社工岗位,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薪酬制度,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指导思想,设计及实行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在薪酬设计上,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案,“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设立合理的社工薪酬标准,使其高于同等工作的一般从业人员,合理体现社工的专业人才价值。 (4)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实施办法: 一.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如2003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将社工列入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资格认证考试。 二.建立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对取得社工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使其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促进社工的职业发展,规范社工的职业操守和实务工作。 三.是建立岗位配置制度。如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公益组织配置社会工作者,并要求采取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上述目标在3年内到位。 四.是探索建立岗位轮训制度。如协调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有关部门,共同对实际在岗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分层的岗位轮训。 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是社会工作知识和经验不断积累和发展的反映,也是社会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不断创新的过程。随着社会福利政策的全面化、系统化及社会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社会工作逐步走向成熟。 三、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特点 (一)非一般发展规律,开始由政府主导起步,而非民间志愿的慈善事业先行起步。通过民政部主导的与北京大学的合作而开始了中国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发展的进程。与先有社会需求,再由民间发起,并以慈善组织出面组织对贫弱阶层的社会服务,然后再向专业社会工作转变模式不同。实际上,当时民政部的目标就是培养若干掌握社会工作与管理知识的人才,然后到民政部门从事“民政理论研究”,着眼点并非一线的实务工作者。于是,社会工 4 作与管理的专业教育就在既没有公众认可的社会基础,也没有合适的社会载体的情况下,突如其来地“被恢复”了。这样的恢复和发展,其实是与“社会”脱离的。如果用现在“制度嵌入”的理论来解释的话,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在中国的被恢复,表现出一种“硬性嵌入”特点。 (二)发展过程中,民间组织表现并不活跃,政府协调社会工作中起主导作用。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是首先我国社会工作起步工作就是由政府的民政部主导完成的,所以对历史发展模式的依赖导致这一现象;其次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信任还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前30年中期有一很客观的实例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当时中国除了一部分从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教育的教师还算得上“内行”之外,并没有专业社会工作者,但却有了社会工作者的“自己的组织”。实际上,这个组织并不是为社会工作者成立的,而是为了方便民政部门对外交流而成立的。在“民政工作就是社会工作”的观念的影响下,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被纳入”社会工作者的行列。 (三)“跳跃式”发展模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借鉴国外多,自主创新少;政府引导多,自我实践少。可以看到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开始发展至改革开放前期都没有很大的进展,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却是突飞猛进的,社会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种短期内跳跃式的发展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得来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工作的推进主要是由政府完成的,而政府在一些事情的觉得上具有社会实体、社会各团体所不能具有的强制力,所以形成“跳跃式”发展模式。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就表现出政府积极探索、社会工作教育率先发展、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同时并存、专业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特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婚庆行业的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全国从事和关注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用品、婚纱影楼、婚宴服务等经营、生产、研究、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Wedding Service Industries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宣传、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婚庆文化,规范婚庆行业自律,开展婚庆行业为全社会服务,推动婚庆产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人民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直属的婚庆行业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制定婚庆行业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推动婚庆行业科学发展。第七条组织婚庆文化和婚庆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婚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第八条举办婚庆行业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第九条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高雅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婚庆行业的发展方向。第十条举办婚庆行业及相关产品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第十一条 协调解决与婚庆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地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产业相关行业的机构,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从事婚礼、婚俗文化研究、宣传,婚庆产品研制开发、婚礼用品销售,婚姻庆典服务和相关行业以及关注婚庆行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优惠待遇;(五)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交流、行业动态、产品推介服务;(六)本委员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委员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委员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七)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八)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第十七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有:(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二)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三)接受本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四)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各项相关规定,如违反本章程及各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本委员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业内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及向社会公告本委员会处理决定等处罚。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二)交纳会费;(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本委员会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委员会备案;(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三)会员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应在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之日时,一并向本委员会交回。第二十一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超过有效期时,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 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理事;(三)审议本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聘请名誉主任,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六)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连选连任。本委员会的法定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会期间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第三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婚庆行业有较大影响,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每届任期三年。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由在婚庆行业以及相关产业、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五章 经费、资产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政府委托服务的经费;(四)利息;(五)会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