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这与监察法对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是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处分是政务重处分。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间,即“(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总体而言,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