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就业失业状态进行认定调查。符合条件的,登陆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加盖公章后,持劳动者申领材料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
2、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申报后,对申请人材料和录入的本人相关信息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就业失业证》。同时,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对录入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和《就业失业证》上注明的内容进行确认。对确认无误的在《就业失业证》上验印盖章。
提交材料:
1、户口本(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劳动者须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事业单位离职,需要携带《养老变动通知单》。
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按规定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4、各类院校毕(肄)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证明。
5、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和由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院校毕(肄)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者中止就业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城市规划区内失地的农村劳动者;
(七)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登记表》及下列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一)各类院校毕(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还需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