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一般不需要走缴纳税收,但营利性社会团体除外。我国税制原则出国家规定免税范围外外只要有盈利收获就有税收。
我国税收遵循四项税收原则即:
1.财政原则
税收制度应当能够取得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的充分性,即税收应当能够充分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需要。
二是税收的弹性, 由于政府的支出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税收制度的设计应当使得税收能够随着政府支出需要的变动,而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相应变化。
2.稳定原则
税收制度应当有利于政府开展财政政策运作以相对稳定宏观经济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从自由放任向垄断的转化,政府开始积极地干预经济。
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干预经济周期,税收作为政府干预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被运用,这就要求税收必须遵循稳定的原则。
3.效率原则
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效率损失应当最小。税收直接减少了纳税人所拥有的收入和财产数量,直接减少了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源,同时还可能扭曲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
这些,都造成了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就是所谓的税收的超额负担”(excessburden),这是政府课税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超过实际纳税金额的损失。
4.公平原则
利益原则:课税依照纳税人受益的多少而定,受益多的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
能力原则:以支付能力作为征税依据,能力强的多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由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前者又有绝对均等牺牲、比例均等牺牲、和边际均等牺牲之分。
后者又经历过一人丁为标准的阶段、以财产为标准的阶段、以消费和产品为标准的阶段和以所得为标准的阶段。
扩展资料: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分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规定,他们可以提出申请享受国家免税优惠。”
有关部门对申请免税的审核严格,主要怕公益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逃税避税。公益组织如果取得税收优惠权利,那他们在捐赠收据上填写数字几乎没什么成本,但是这些数字却能带来效益。
比如企业宣称他捐了5亿元、10亿元,从公益机构给他开收据的角度来讲,公益机构写10亿元或更多都没什么区别。
但是捐赠方一旦拿到这个收据,却可能在社会上获取一定的品牌效应或社会资本,这为某些捐赠方的欺世盗名、讹诈欺骗提供了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做公益,为何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