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1、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2、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3、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不同之处:•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素质有哪些
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还比较稚嫩,很多社工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不断地沉淀与积累。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具备素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纯洁的思想素质
这里所说的思想素质,是从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角度出发,探讨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思想素质。作为一名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应保持纯洁的思想素质,才能真正提升残疾人的权能与尊严。
具体来说,一是以人为本的态度和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注重服务对象内心的成长,协助服务对象觉察对于个人、生活及周遭环境的态度,肯定他们的价值,才能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
二是保持一颗同理心。站在残疾人立场设身处地思考,体会残疾人的情绪和想法、理解残疾人的立场和感受,能让残疾人感觉到你在聆听他的故事、感受他的感觉,从而拉近社会工作者与残疾人的距离。
三是对残疾人无条件的接纳。唯有接纳我们的服务对象,才能让他们放下心中的包袱与芥蒂,接受社会工作者。我曾在工作中看到一些社工害怕看到肢体残疾人,觉得他们很悲惨,所以提出“我不能为他们提供服务”;或是认为精神病康复者非常可怕,以不敢跟他们接触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类似例子时有发生。我期待残疾人社会工作者能够克服内心的恐惧,否则你也得不到服务对象的“接纳”。
四是去标签。“残疾人是弱能者”“残疾人是社会及家庭的负担”“残疾人是可怜的群体”,这些标签经常被强加在残疾人身上,难以消除。我曾听到一些新入行的社工说:因为我觉得残疾人是弱势群体,所以我要做残疾人工作,那可真是“开始就是一个美丽的错误”。社工不仅自己要杜绝对残疾人“标签化”,更要告诉大家,请不要给残疾人贴标签,他们只是“病”了而已。
强大的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是一个强调使命感的职业,它需要社会工作者时刻坚守助人自助的理念。有种声音说社会工作已成为“高压”职业,究其原因,与社工要长期体验和面对服务对象的各种问题息息相关。在日常工作中,社工更多的是与各种“不幸”打交道,需要感同身受服务对象的负面情绪,长年累月下来容易受到影响,产生职业倦怠。而在残疾人工作中,社工同样会接收到负面信息,因此,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内心要强大,否则难以应对长期高压的工作状态。
作为专业助人的社工,应该学习一些心理知识,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避免出现正能量枯竭、专业耗竭的情况。比如说,社会工作者应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找到适合自己的有效的减压方式;或者当负面情绪积压时,可寻找朋辈支持,如向同事倾诉、学习同事有效的经验等;当遇到棘手的个案时,积极寻求督导的指导与协助,避免陷入孤独无助的困境。
过硬的专业素质
专业素质决定一名社会工作者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所能达到的高度。我觉得残疾人社会工作者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必不可少:
一是“全科”与“专科”相结合。“全科”与“专科”是相对应的概念,“全科”是指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通用专业基础知识,涵盖了社会工作作为专业、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工作三大基础服务手法、社会工作价值观及伦理守则等,它是一名合格社会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它不会因服务某个特定领域而改变。“专科”是指特定领域所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如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需掌握关于残疾人领域的特定知识及技能,包括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基础、介入模式、实务技巧等。唯有将“全科”与“专科”结合起来,才能做一名优秀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
二是病理与心理知识相结合。残疾人服务的特殊性在于残疾人身体的残缺性和残疾人独特的心路历程,而这恰恰是很多社会工作者的短处。现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也没有开设系统的课程或培训,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
我的建议是:首先要认真学习残疾人生理病理知识。残疾人病理基础知识是社工提供服务之前的基础。如,残疾人的类别有哪几种?等级如何划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有哪些生理特征?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有何区别?不同类别及不同等级的残疾人,需要社工采取不同的专业手法,如果社工对这些基本知识不掌握,怎么能提供适切的服务?我曾多次应邀为广州市残疾人社会工作者进行实务培训,通过互动交流,我发现部分社工对残疾人的知识及技巧掌握不足。因此我倾向于与他们共同学习残疾人基础病理知识,例如指引他们如何引导盲人定向行走、与聋哑残疾人沟通的技巧、如何正确处理精神康复者病发时的情绪与行为等。只有充分了解服务对象,我们才能走进他们的世界。
其次,了解及同理残疾人的心理经历。在与一些社工交流时,我发现很多社工容易犯一些小错误,特别是在评估服务对象需求时,往往忽略了对残疾人当时心理状态的认知及了解。事实上,一名残疾人自意识到自身残疾起,通常会经历5个阶段的心理过程,社会工作者应充分评估残疾人当前所处的心理阶段及状态,决定采取何种策略,否则容易适得其反。当案主心理状态尚处在第一阶段时,社会工作者介入过快,反倒会造成服务对象不适,在此阶段残疾人更需要的是社工的陪伴和支持。
三是政策与服务相结合。由于社会资源的匮乏和社会人士的忽视,残疾人的困难和需要未必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回应,为此,社会工作者应为残疾人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首先要积极进行政策倡导,即为一些受忽视的残疾人争取合理的照顾和利益,更关注残疾人某方面普遍存在而得不到及时回应的需求和行动。如,自2014年起在广州各区先后成立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正是源于资深社会工作者的呼吁,引起残联系统对精神康复者社区照顾的需求加以重视而设立。此外,社工还应在机构、社区内为残疾人争取更好的服务环境,向政府争取合理的资源投放等。
其次是社区教育。社区教育包括向社区居民直接解释和体验、举办社区教育宣传活动等,帮助社区居民树立对残疾人正确的认知,提升社区互助、社区和谐。只有注重社区的宣传教育,才能让更多社区居民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扶助工作,从而为残疾人在社区照顾服务中提供便利与支持,也为残疾人顺利融入社区营造了友爱的氛围。
四是助人与自助相结合。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功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而现实却是,社会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相对于残疾人的需求来说远远不够。同时,残疾人自身的增能、赋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社会工作者要积极构建资源网络,助残疾人走出困境。
何为资源?大到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福利制度,小到残疾人的亲戚朋友、邻里街坊,皆是残疾人的“资源”。如残疾人主管部门、特殊学校、社区居委会、社区设施、社区医院、社区团体等,社会工作者应培养资源挖掘和整合的意识及能力,编织残疾人社会资源网络。
另外,社工要积极提升残疾人“自助”能力。现在很多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给残疾人捐献基本生活物品、改造房子、直接捐款等,他们的行为值得称赞、鼓励。然而,在我长期跟进的一些家庭,捐赠带来的只是一时改善,家庭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提升残疾人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社工应以优势视角来激发残疾人的潜能,协助残疾人自己更好地挖掘资源、运用资源,促进自身的成长,促进良好的家庭关系。
强健的身体素质
近几年,社工行业流传着这样的观点:一名优秀的社会工作者要有“三厚”,一是“嘴皮厚”,意为社工需要锻炼好口才,才能搞社工宣传、上门探访及开展个案等服务;二为“脸皮厚”,意为即使社会对社工行业认知度还比较低,社会工作者需不怕被拒绝,直到服务对象能够接纳社工;三为“脚底厚”,意为社会工作者应深入社区,不断走访、探访,接触我们的服务对象。
社工不仅仅是脑力活,更是体力活。残疾人社会工作多采取个案管理的模式,日常工作中需要工作人员不怕苦、不怕累,进行长期有效探访跟踪,因此,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需要过硬的身体素质,方能练就“三厚”的功夫。
拓展:残疾人工作者述职报告
我走上工作岗位的时间很短,只有两个多月,但是在上岗之前,我们经过了近半年的培训,笔试、面试、考核等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上岗后,南岗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又于十一月下旬为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业务知识培训,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十二月一日,我向社区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目前,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验。
对于我的工作能力,我对自己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没有过人之处,经验又不足,但是我热爱自己的这项工作,热爱残疾人事业,真心诚意的希望能为社区内的残疾人朋友服务。工作中我经常向书记、主任请教,向工作多年的各位委主任学习,向我的同行学习,注意总结经验教训,让自己越来越成熟,工作能力尽快提高。
在十月未我根据办事处的指示,进行了残疾人的入户调查登记,在调查走访中和残疾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认真倾听残疾朋友的意见、建议,残疾人朋友也把我当做可以信任和依赖的人。我清楚的记得,当我走进盲人李贵有老人家里时的情景,他寻着声音把脸转向我站的位置,脸上带着被关注和被慰问的喜悦,还有一种隐隐的期待,那一刻我的心被触动了,我多么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让生活在黑暗之中的盲人朋友在心里挂起一盏明亮的灯,照亮他们失去色彩和光明的生活。因为同为残疾人我深深的`懂得做为残疾人的痛苦和不幸,盲人每走一步的摸索和试探、聋哑人无声世界里的孤单、智障者面对嘲讽时的憨笑、精神病人歇斯底里的狂燥、还有重度肢残人的举步维艰,面对这一切,谁能无动于衷,谁能熟视无睹,这是一个需要更多关爱和帮助的群体,做为离他们最近的残疾人工作者,我会尽我全部的力量去帮助他们,哪怕微不足道,哪怕杯水车薪,至少我努力过,并正在努力着。
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我也积极参与社区分配给我的各种临时性工作,比如这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的建立工作,下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登记工作,还有刚刚结束不久的南岗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等等。我很高兴社区的书记和主任信任我,让我有机会锻炼自己,这对我的本职工作也是一种促进。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政府给我们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彰显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扶持,我很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力求每件事都做到尽善尽美,上至领导满意,下至残疾人称心。目前为止,每一次办事处和社区分配给我的工作,我都认真而又圆满的完成了,尤其是在对残疾人入户调查后,我重新填写了每一个人的档案,做了细致的分类和归纳。日前社区共有残疾人45名,还有一人的残疾证正在申办之中。
虽然我来社区上班的时间很短,但是我很喜欢这个集体,这是个优秀的集体,有过很多的荣誉,也涌现出很多先进个人代表,成绩有目共睹。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对自己各方面也不敢有丝毫的放松和马虎。我愿和社区一起进步,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社区工作者。
社区是最基层的组织,直接与群众、与居民、与家家户户打交道,那么我们的行为规范就显的尤为重要,做一个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社区工作者是干好社区工作的前提,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决定了什么样的工作成绩。我深知这一点的重要性,所以一直以来我对自己这方面要求的很严,为残疾人树立一个身残志坚的好榜样,在社区树立一个好形象,一直都是我努力的方向。
以上这些是我根据此次办事处的检查项目逐一作的总结陈述,如果有成绩属于过去,有不足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我会尽快改掉,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加倍努力,注重自己人格魅力的培养,道德水准的塑造,文化底蕴的积淀和综合能力的评定,力求在能更好的为残疾人服务,不让残疾人朋友失望,不给公路社区这个优秀的集体抹黑,同时履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树立新时期残疾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1.公积金到款利率肯定比商业贷款低。但不是想你所想的那样,想怎么贷就怎么贷,它是有些个条条框框的。根据缴纳基数,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有一个贷款上限。你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咨询。应该是在山东路1号(山东路与东海路交汇处)。2.申请条件如下: 主要看----第五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 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1.公积金到款利率肯定比商业贷款低。但不是想你所想的那样,想怎么贷就怎么贷,它是有些个条条框框的。根据缴纳基数,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有一个贷款上限。你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咨询。应该是在山东路1号(山东路与东海路交汇处)。2.申请条件如下: 主要看----第五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对象主要是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