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听取业主意见,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宣传,动员业主、特别是动员党员业主支持并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二)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四)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