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法律上并没存有双重劳动关系违法的说法。一般觉得,在我国的工作法律管理体系没有确立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职工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与一个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有的也只能是雇佣关系。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过错性解雇)】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满足录取标准的;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导致巨大危害的;员工与此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被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从业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是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可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可危害先签订的工作合同的效力。依据在我国劳动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先创立的劳动关系优先选择于后创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利规定员工承担劳动合同书,不可对外开放做兼职或创建新的劳动关系,若公司招收与其它用人单位还没取消或是终止合同的员工,给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员工已由原用人单位选购了社保,伴随着全国各地统一社会保障号的运行,促使社保不用也没法反复申请办理,造成后创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员工买商业保险(尤其是工伤险),那样一旦员工在未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产生工伤事故,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换句话说产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就在所难免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担负的有关承担责任。双重劳动关系的简述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人,指同一员工在同一阶段与2个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创建或产生均合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人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