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看来,对于社会工作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普通社会工作;另一种是新出现的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具体说来,被冠之于社会工作的有如下三种类型。1.普通社会工作: 普通社会工作是在高度集中地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出现的,在本职工作之外所从事的不计报酬的服务性和管理性工作。包括教师兼任的班主任、学生兼任的团支部书记、职工兼任的党支部委员和工会委员等。在这种体制下,这类工作承担者代替政府和党组织联系,组织、动员、管理群众的职能,也承担着向上级反映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的任务。2.实际社会工作: 在我国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中,有一些以专门进行福利服务活动的职业或岗位,承担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能,比如你所问的民政部所辖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工会、妇联的保护职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对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保障,共青团系统对十血儿童及有问题青少年的爱护等等都属于实际社会工作的范畴。哲学工作的特点:工作人员系政府干部、公务员或工、青、妇团体的干部,基本属于国家行政干部;他们利用正式的组织架构,按照政策及本部门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他们的工作以服务为主,同时也是管理工作。其服务工作不分是实际社会工作,类它是行政性和半专业性的。这类工作是我国社会工作的主体。3.专业社会工作 它是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的社会工作服务。服务组织多是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NGO。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您所问的应该属于第二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