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案件共“三类”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涉恶案件共“九类”
1、聚众斗殴罪。 2、强迫交易罪。 3、寻衅滋事罪。 4、敲诈勒索罪。 5、非法拘禁罪。
6、组织卖淫罪。 7、强迫卖淫罪。 8、开设赌场罪。 9、故意毁坏财物罪。
涉黑涉恶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大致上有,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
4、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
5、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向施工方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施工方使用其高价建材,或索要科技含量低的附属工程,以此谋利。
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般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时间较长。
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涉黑 :
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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