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元调整到元。(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元调整为元。三、实施时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