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能推广。第五条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第六条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生态城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七)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第十条鼓励、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城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第十一条赋予生态城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生态城管委会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生态城派出机构。第十二条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第十三条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十四条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第十六条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第三章产业促进第十七条生态城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创新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服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第十八条生态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生态城智慧审批创新,实现审批智能化和便捷化,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