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区待遇存在差异(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是会不断提高,与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差距会越来越小。由于地区差异,各地社会工作者待遇报酬也存在差异。但待遇报酬基本包括四大部分:基本工资、津补贴、年限报酬、其他待遇四部分。
基本工资,一般按职务或者学历进行确定。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而陕西省2014年招聘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津补贴,一般包括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补贴的方式或者金额,各地是有差异的。例如,陕西省2014年招聘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工作补贴为每人每月700元,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 有的甚至有冬季取暖,夏季防暑的补贴。
年限报酬,是根据聘用的年限,逐年增加报酬的一种方式。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有的城市甚至还有奖金。
如果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的平均年薪达到万元;按照2014年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工作者的公告来看,西安市备研究生学历的社区工作者的年薪将超过万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者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有自己的章程,章程应当明确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设立目的,并列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业务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拟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者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设立人可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扩展资料:
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采取编制虚假账目等方式骗取、挪用承接财政购买服务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
(三)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四)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五)采取编造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资料等手段参与招投标、公益创投等活动;
(六)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强行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七)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
(八)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捐赠、援助;
(九)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披露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服务对象身份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第八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第九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安排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一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持续为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心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督导的频次、内容、流程以及对督导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必要督导和安全保障,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本信息1.“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等事项,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变更内容自动生成最新事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自动生成原证书事项。2.“行业分类”根据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科技研究(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生态环境(从事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组织)教育(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组织)卫生(从事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组织)社会服务(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组织)文化(从事文学、艺术、娱乐、收藏、新闻、媒体、出版等方面的组织)体育(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健身活动的组织)法律(从事各项法律研究、咨询、援助、代理的组织)工商业服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组织,包括商会)宗教(各类宗教及宗教交流组织)农业及农村发展(直接为农业及农村发展服务的组织)职业及从业者组织(职业协会、专门行业所有事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国际性组织、外国商会、境外组织驻华机构等)其他(校友会、友好协会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3.“成立时间”,是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最初成立登记的时间)。(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4.“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5.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6.“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7.“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8.“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9.“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时,可选择会员代表大会。10.“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组织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1.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2.“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3.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是指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4.“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5.“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选举或聘任),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16.“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17.“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18.“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9.“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20.“工作人员”,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包括“全体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和“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社会组织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和担任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会长、专职秘书长的负责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没有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兼职人员,和在社会组织兼任荣誉会长、秘书长、及顾问职务的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21.“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22.“工作人员”中的“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23.年检填报人,指社会组织具体负责填写年检报告人。24.“党建工作情况中”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总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及会员中的党员人数。(党员数自动生成,党组织需自行填写)25.“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可以领取补贴)。“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26.“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二)内部建设情况4.机构设置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①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②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③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④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⑤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27.“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28.“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29.“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内部建设情况“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批准时间”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无需手动填写,可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提取)“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20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30.“内部制度情况”,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31.“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①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②“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③“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前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发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情形)、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如果不属于以上三个选项,在“其他”一栏中填写具体设立方式,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④“负责人”中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⑤“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⑥“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⑦“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19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32.“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33.“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34.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情况、党组织书记情况、党员队伍情况、明确党建联络员、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等事项。①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名称”:是指申报年检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或与其它社会组织联合组建的共同名称;②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成立时间”: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复文件中的最后落实日期;③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隶属关系”: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最后落款名称;④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类型”:是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⑤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组建形式”:是指社会组织单独建、联合组建;⑥党员队伍情况中“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党员所在社会组织经批准成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内的党员人数;⑦党员队伍情况中“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专兼职党员所在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未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名下的党员人数;⑧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⑨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中“未建党组织原因”:包括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社会组织中有党员,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后,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本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⑩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指导员;“选派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无党员,兼职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35.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落实党建经费、落实活动场所、开展党建活动、未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①落实党建经费中“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组织行政经费列支。②落实活动场所:包括“达到六有标准”、“党建规范建设”等内容;③开展党建活动:包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建工作总结”,分别按提示上传500字以内;④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是指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或在社会组织中引导党员、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教育管理、报告党员信息等工作照片、简讯PDF上传;⑤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是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监管、组织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情况。36.党建工作情况中“上级同意成立党组织批复文件”:是指社会组织选填已建立党组织的,报送提供成立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批复文件(扫描件);37.党建工作情况中“开展党建学习宣传”、“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分别按提示上传照片、简讯PDF。38.提供核查社会组织章程:是指各社会组织提供上传本社会组织章程的电子版(word2007版),核查各社会组织的“党建入章”事项。三、财务会计报告39.“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40.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41.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42.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资产负债表”中年初数由去年年检所报年末数自动生成,更改需向社管局作财务审核说明。四、业务活动情况43.“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21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44.“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1)“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情况”的“会议名称”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①“原会费情况”是指未按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修改之前的会费情况。②“调整后的会费标准情况”,主要反映的社会团体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调整会费的情况i、“调整后会费标准与原会费标准比较情况”,“提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一档或者几档比原标准高,“降低”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比原会费标准低,或者其中几档比原标准低(或取消)、其余档次与原标准一致,“不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与原会费标准一致。ii、“召开会议的名称、时间及表决方式”是指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时间。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③“规范调整以产销量、企业规范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情况”,如社会团体不是以这种方式收取会费的,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i、“已调整会费计征方式”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而以别的方式收取会费。ii、“按产销量、企业规范等方式确定会费档次,规定每一档次会费金额”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但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且明确规定每一档次会费的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④“取消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情况”,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没有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⑤“调整会费档次情况”,如社会团体没有调整会费档次数,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情况”是指社会团体调整后的会费标准中,是否明确了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⑦“通过调节会费标准,预计2020年可减轻企业负担数”,社会团体可根据会费标准调整情况,自行测算2020年减轻企业负担金额。⑧“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含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社会团体需详细列出调整后每一档次会费标准,以及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2)“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以及社会团体近4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情况。①“公益活动”是指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i、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i、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iii、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vi、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②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③“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④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9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2020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①“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某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4)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①“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②“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社区辅助工作人员其实工作内容和社区工作者是差不多,但是待遇上要比社区工作者要低些,社区的待遇也要看地方吧,一般二三线城市的话估计在2-3K左右,上海这边年薪的话一般在8-10W,有的街道或者居委也会有年终奖。浦东发布《浦东新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薪酬体系指导方案(2019年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模型》报告,通过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育和激励,优化人才队伍发展,提升社工服务水平。发布会由浦东新区民政局主办、浦东新区社工协会承办。本次发布的《浦东新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薪酬体系指导方案(2019年版)》是在2013年版的基础上进行的迭代升级。参考深圳、厦门等地社会工作者岗位薪酬情况,浦东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将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随每年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是制定各岗位薪酬起点,对于薪资上限不作具体规定,由社工服务机构自由裁量;三是以激励为导向,适当地提高薪酬指导价对于行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指导方案,以2017年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参考,一名高级社工的月薪起薪点为万元,一名新入职社工的月薪起点为5000元上下。除了薪酬保障,社工行业留住人才还需拓宽职业发展前景。因此,浦东社工协会发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模型》,通过调研、测评、论证等方式最终获得与专业社工人才匹配的3类共12个能力因子,如价值认同、专业发展、人际沟通等,浦东社工协会会长、华东理工大学教授朱眉华表示,这些方面的考评对于引入人才、人才晋升、自我评定以及企业文化发展等均具有实际参考价值。发布会上,《社会工作督导:选拔、培养、使用、激励——本土化探索的地方性实践》一书同时发布,该书以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协会在督导方面的创新为例,按照选拔、培养、使用、激励、成效等内容进行编写,汇集了浦东新区社工服务机构大量的生动案例以及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浦东社工协会副秘书长胡如意称,“作为一名督导,自己在浦东的实践案例被收录到书中,这是一种社会认同,和薪酬、发展空间一样,社会认同也是专业社工队伍发展和壮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浦东是全国首批社会工作人才建设试点示范区,浦东历来高度重视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着力构建优化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的软环境。截至2018年底,全区共有专业社工机构101家,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超过6000人。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提出了社工人才队伍的发展目标。这次发布会回应上海特大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议题,探索富有人文关怀、精细入微的专业社会工作发展之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工作者是和当地的社工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辅工的话一般是和第三方签订合同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