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第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2、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12】1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充分借助社会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明确的13类教育培训对象要求,将各类消防课程或消防安全知识分别纳入建设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纳入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的技能考核内容,纳入-----,纳入农业部门的农村实用人才、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