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刘凤科的案例:甲发独药给乙,结果写错信息,发给了丙,将丙独死。刘凤科观点:对象错误!理由:发独药并非是实行行为,没有制造现实紧迫的危险,喝独药时才是,而喝独药时,甲一直认为杀人所指向的是乙,一个行为,一个结果(对丙故意杀人,对乙不构成犯罪,否则是主观归罪),故属于对象错误柏浪涛的案例:甲发独药意图独死住A房间的张三,结果写错,发给了B房间的李四,并将其独死。柏浪涛观点:打击错误!理由:甲主观想要把药发到A房间去,结果疏忽大意写错,偏离到了B房间,故对B房间室李四的死亡持过失心理,而甲只对A房间室的张三存有创设危险的故意,但该危险没有实现,故属于打击错误。个人倾向:支持刘凤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