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可以作为甲公司的抗辩理由。因为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但任一方没有明确表示不续签的时候,从保证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认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如超过6个月没有续签合同,才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赵某没有提交辞职手续办理工作交接,应该认定为合同在延续状态。甲公司无理由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赵某涉嫌违法,不能成为甲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因为这是两个法律事务关系,一个应用刑法,另一个应用劳动法。但因劳动关系仍在存续期,所以根本不涉及赵某所申请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二:1、用人单位与金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因为其都是自愿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公司不是必须与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金某存在法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可以待合同延续到这个情况消失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即可。3、如果金某的岗位对学历有特殊的要求,可以认为金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岗位不同,主要为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行业经验、及与公司有冲突的社会关系、自然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