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如下: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学一方面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以制度分析、结构分析为标榜,并主张在资本主义现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又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新的政治经济条件,比过去的制度学派更加注意资本主义的现实问题,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更为具体的政策建议。它在政策目标和价值准则问题上所涉及的范围也要广泛得多。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关。
从一般意义上说,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
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