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范20130108 你看看是不是插件那里出问题了。
虫子郭郭 朋友,这个你可以完全放心。
樱桃啃丸子:) 问财政部门比较保险
那一缕幸福 继续教育学分查询入口在哪里? 一、进入武汉教师教育网,点击“继续教育学分查询”模块。 二、进入继续教育学分查询模块后,按要求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
小可爱mmd22 可以自己去你会计证所属的财政局继续教育报名---缴费---等上课通知---再交证---再到上课的地方领证,一般是要2-3个月时间不等的,如果觉得麻烦可以找代办的,只是多几十块钱,我一般就放在我们原来培训的育德会计学校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支持一下
sherryaigigi 请问您是杨萎 杨先生吗?我看您最多170高,我给您推荐一款长高的药 猛神胶囊[PILL]。不要28000也不要18000只要998 您值得拥有
那一缕幸福 您好。你说的培训中心,必须是人事部门认定的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地点才可以。否则,财政局和人事部门是不会认同你培训的过程作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分的。所以,之前请去当地人事部门询问一下,以免钱白交了,时间也空耗了。。。
霸州楚楚吊顶 不可以快进。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听课,继续教育是至少24学时,是网站上记录听课时间,快进总的时间都不会变,重复听同一节的讲解,时间也不会计入总的24学时。最后学满了24学时,才可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才可以代表继续教育完成。
佛罗妮曲奇饼 现在会计证取消了,2020年开始做信息采集,采集对象是:初级会计证,做会计的人员(能开工作证明的),我是代办继续教育的
朝天辣椒smile 题主,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或者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后继续教育就应该开始了,或者只是从事财会工作后继续教育也应该每年按时完成。如果你是第一次进行继续教育不知道平台入口,那么去所属财政局官网找一下,或者可以去会计网校里去找一下,会整理好各地继续教育平台入口,只需要注册下个人信息就可以了。有些考区要求报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完成证明,这是为了核实工作年限的。
玉米大叉叉 中财会计培训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之前我报名之前就对比几家会计培训,然后选择的中财会计培训。原因:1.财大老师上课(我周围会计朋友说的出题就是财大出的题。)2.免考会计电算化,还要拿中级会计电算化(能交钱少考一门还多拿一证。)3.出于我自己考虑,教学点比较多,刚刚一个教学离我们家比较近,步行10分钟就到了。4.价格一般,成都属中等偏下收费。
大胃王与王囡囡 首先登录地方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站,进入会计网上继续教育页面,输入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和身份证号,之后就会出现你继续教育的课程,你直接听就行,因为 大连这继续教育是免费的,所以就不用去交费,等二十四小时的课程听完并通过习题测试后,你拿着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或者是代理办业务的地方财政局贴上磁条就行,你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当地的会计服务中心,因为每个地方都会有不同的差异的。
小狼雪子 您好。你说的培训中心,必须是人事部门认定的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地点才可以。否则,财政局和人事部门是不会认同你培训的过程作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分的。所以,之前请去当地人事部门询问一下,以免钱白交了,时间也空耗了。。。
南宫爱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曰月無塵 我两年没做继续教育,在元真补的两年的
chengjiebgjicom 现在都是网上教育了,基本是没有面授了。。
cafa晓晓 根据当地的地址,选择相应的财政会计网站,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 1、搜索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进入; 2、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即可。 扩展资料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继续教育
茶虫小豆豆 您好,广西财政会计网继续教育流程如下:(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络平台(网址为:)【会计管理】专栏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具体办理流程请点击并阅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的广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业务办理指南。(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习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三)其他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果你有其他继续教育疑问,可以给我留言。
美妮宝贝 是的,在丰台区明春苑甲3号
加杰特侦探 广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 三、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含当年度取得证书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办理流程 (一)查询和打印个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登录“广州财政网()—办事大厅—会计服务—业务办理—继续教育”,在“从业人员”栏目输入姓名、从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以上操作下称登录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情况查询”,可查询及打印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选择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方式 1.面授培训 (1)报名。登录服务平台,点击“面授培训教育、远程教育入口—进入面授教育—我要报名”,选择“报名年度”,点击“查询”,可查看培训机构开班情况。选择要参加的培训班,点击“我要报名—确定报名”,报名成功后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按指定时间到所选的培训机构现场缴费,并按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 (2)考试。按培训机构要求登录服务平台,点击“面授培训教育、远程教育入口—进入面授教育—我的面授考试”,在允许考试的状态下,点击“考试”即可进入考试界面。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安排补考。个人参加培训班的缴费状态、考试成绩等也可通过上述操作进行查询。 2.远程教育 登录服务平台,点击“面授培训教育、远程教育入口—进入远程教育”,选择远程教育机构,根据远程教育平台网站要求完成学习、参加考试。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分确认登记 1.学分申请 持证人员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要申请”,选择年度、受理行政区划、受理日期、学分事项,填写申请理由。若有多个事项申请,可点击“增加事项”。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2.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有两种方式打印。一是在完成上述“提交”步骤后,点击“打印预览—打印”;二是通过“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的申请历史”栏目,点击“打印受理表—打印”。 3.现场登记 持证人员按照受理日期携带以下资料至已预约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办理现场登记: (一)《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在网上预约后自行打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三)不同继续教育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详见《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见第九点)。 五、办理材料 见第四点。 六、办理地点 持证人员完成当年面授或远程培训的,无需办理学分确认登记,我局会将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以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的持证人员,可按第四点(三)项要求携带资料到已预约的登记点办理现场登记。各登记点具体地址如下: 七、办理时间 每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可查询我局当年度继续教育文件。文件可在广州财政网()“会计服务—通知通告”中查询。 八、联系电话 见第六点。 九、表格和资料下载 (一)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 (二)《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在申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下载填写。 十、其他 学习内容等其他要求可查询我局当年度继续教育文件。文件可在广州财政网()“会计服务—通知通告”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