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BC会计师事务所与X银行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 500 000元,X银行在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时支付50%的审计费用,剩余50%视股票能否发行上市决定是否支付;独立性受到损害。准则规定,不得或有收费,否则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本例中根据审计结果,股票能否上市作为支付条件,属于或有收费。 (2) 2000年7月 ABC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借款程序和条件,向X银行以抵押贷款方式借款10000 000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不损害独立性。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贷款,不损害独立性。 (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X银行的独立董事;损害独立性。事务所合伙人担任被审计单位的独立董事,属于高管,参与其管理,会因自身利益损害独立性。 (4)审计小组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1998年曾担任X银行的审计部经理;不损害独立性。1998年不是此次审计的涵盖期间,且b已离任超过2年,符合准则要求。 (5)审计小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以来一直协助X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损害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协助被审计单位会计、审计内部系统的服务等,本例中协助其编制报表,会因自我评价损害独立性。 (6)审计小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自1998年度起一直担任X银行的统计员。不损害独立性。银行统计员不是重要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岗位,因此不损害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