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1200+60+200-550+100+30=10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40*33%=343.20万元 这么搞一个老税法的东西计算,你是考我的记性。 ...
1.业务招待费分录时,是不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是直接用管理费用抵扣的.2.各分厂销售收入属于公司内部收入状况,而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对外的收入所得,所以以销售部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
要看你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是永久性差异就调表不调账,如果是时间性差异,就需要做分录,主要在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时间不同造成的差异,在入账当时就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不是在汇算清缴时做调整分录。
1,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一样,但报表要以会计原则处理,税务处理(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是账外进行的,调整后只是所得税费用的变动,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80000元,那么会计处理就是80000元,和税法允许扣除标准无关2,各分厂的产品都售给销售部,对分厂来说销售并没有实现,只是内部的转移,对外销售才能认定销售实现!但增值税要按需150000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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