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一点: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应按照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本题中需要计算2007年12月31日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项目一共有两种,一种是甲产品,一种是乙材料。由于“该公司已于2007年5月18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将于2008年8月23日之前向乙公司提供30 000件甲产品”,因此在2007年12月31日甲产品已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则应按合同价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而乙材料是专门用于生产甲产品的,期末库存300公斤是用于生产15000件甲产品的,因此,乙材料期末也应按照合同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由此得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0000*0.06-230-130=1440万元其中30000*0.06件需要这样理解:甲产品期末库存量15000*0.06;乙产品300公斤用于生产15000件甲产品,由于已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因此不能以乙产品的市场售价555万元作为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基础,应用15000*0.06作为乙产品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基础。同理,“预计销售库存的300公斤乙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30万元”也不应该作为计算可变现净值的抵减项目,因为题中已经明确指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期末持有乙材料300公斤,用于生产15 000件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