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9999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因出具不合规审计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屡有发生,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实行,导致投资风险充分暴露,使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人对作为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的批评日益严厉。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压力愈来愈大,究其原因有: 1.会计信息的公共信息职能深入扩散,审计报告的经济后果性加强,利害关系人增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转变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换,行政当局更多地依赖会计报表中的相关经济信息来识别分析监管对象、重点,信息的可靠及时就显得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成为判断获取的会计资料可靠性的依据。另外资本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中小投资人的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强化,当潜在的投资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他们就寻求经济利益的补偿以求转嫁风险。于是为公开披露会计信息提供鉴证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就首当其冲成为追究的对象。 2.企业面临的市场约束不断加强,巨大的经营压力使其操纵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增大。资本市场进入门槛的限制、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亏损公司退市压力、投资人的回报要求等重重压力,使上市公司一旦步入困境,就会寻求各种方法来粉饰会计报表。由于上市公司大多系剥离分立模式,母子公司天然的血缘关系就使其利用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托管等手段来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及企业由内部人控制,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够获得充分完整的信息,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3.社会公众和司法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与独立审计客观能够达到的目标差距较大。目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就意味着对会计报表做出保证。社会公众的认识极大地影响着法律界的认识,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构成强大的压力,使目前“深口袋”理论盛行。该理论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帮助报告使用人合理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而不可能对其经营效率、效果和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保证。 4.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博弈中自身行为的不规范,职业风险意识差,执业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在对上市公司审计时,面对激烈的会计市场竞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或无条件接受委托,或顺应上市公司意图,或在职业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而未能发现重大的错报和漏报。上市公司一旦东窗事发,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就难辞其咎。 面对严峻的形势,笔者认为从行业协会管理的角度来讲,应加强行业自律,实行审慎监管,维护行业形象,加强社会沟通,以消除和减少公众期望与客观现实的差距。具体如下: 1.严格会计市场进入约束,完善事务所退出机制。在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严格控制数量,推行合伙制。首先控制合理的事务所数量可以避免恶性竞争、不计风险。低价收费等扰乱会计市场现象的发生。其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管理层在事务所处于特殊地位,业务承接风险控制一般由其负责,承办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处于被动地位。合伙制的实行可以有效增强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监控。最后应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系统,对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要求其退出。退出市场竞争的压力可以调动现有事务所加强管理、开拓业务、谋求发展的积极性。 2.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使其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对事务所的运作实行动态监控,保证其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应得到有效运作,这可以避免出现事务所内部人员独断控制所导致的不计风险、任意接收业务委托、降低质量标准的弊端。目前为了保证治理结构真正有效运行,必须建立事务所评价系统,实行分类管理。第一应对事务所组织体制、决策机制、机构设置、质量控制、项目管理、人员资源管理(人员聘用、晋升、培训)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及办法,实行定期评价。第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适当分类,据此进行业务承接限制,使事务所业务能力与承担风险能力相适应。第三实行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类别事务所的监管重点、改进方向,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及可行性。最后要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并提供政策指导及支持。 3.加强质量监管,建立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管体系,实行动态的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1)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标准及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测评办法。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委派、晋升、辞退等相关制度中应体现质量控制要求。另外审计项目应建立从业务联系、风险评估、人员委派、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审计过程监督及事后监督到出具报告一套完整质量控制程序。通过上述措施使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框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此为基础分析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确定监管的时间、方式、重点领域。 (2)建立事务所质量控制数据信息系统,识别重点监管对象,完善事务所检查的方式、程序及处罚办法。通过建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搜集力0工、处理,可以防止、发现、纠正事务所质量控制中的偏差和薄弱环节,确定监管重点。有效的检查选择方案、人员委派、检查计划、实施及报告处理程序,有利于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质量提高和检查目的的实现。另外建立调查及惩罚委员会,有助于检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干扰。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地执行是警示和惩戒作用的集中体现,一旦做出处理决定必须予以坚决贯彻实施。 4.加强与政府监督的结合,拓宽社会监督的信息渠道。财政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及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提供事务所执业质量信息。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把握政策导向,一方面可以树立行业形象,另一方面可以为事务所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其理解政策意图,减少执业风险。关注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评价,对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树立社会公众信任感,建立完善信息举报制度,拓宽获取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信息渠道。 5.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增强其执业谨慎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育状态,会计改革仍在深入,因此,加强后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我判断能力,以求识别和发现审计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显得尤为重要。审计的职业判断特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执业谨慎,最大限度降低审计风险。 6.加大行业宣传,加强与会计信息使用人和法律界人士的有效沟通,树立行业形象。由于会计信息使用人的期望值与审计局限性的客观存在,需要与信息使用人进行沟通,使其了解审计目标、手段及其局限性,从而审慎决策。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了解司法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理解及对注册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以便对职业过程中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 ............................................................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仍令人担忧,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也引起了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问题产生怀疑。在此环境下,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已显得十分必要,它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 审计行为的不当可能导致审计效益受损,甚至审计失败,主要体现在对被审单位的了解不够和对审计程序的运用不当两个方面。 1.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不够。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之所以未能发现被审单位存在的错误和弊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被审单位的业务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仅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就可能发现不了其中的某些问题。主要体现在:(1)对被审单位的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缺乏充分了解,尤其是一些特殊产业。这方面的问题在银广夏事件表现的最为明显。(2)对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及其管理当局的思想作风及背景了解不够。(3)对被审单位所处的行业经营环境未能充分掌握,以致于对经济及产业情况认识不足,对被审单位所面临的风险不能高度警惕。 2.审计程序运用不当。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准则基本涵盖了审计工作的重要领域,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尺度。但从一些审计失败事件看,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未能很好地遵循这些准则,没有认真履行应有的审计程序,审计风险意识淡薄,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能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广泛使用。通过分析性复核,将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以及被审单位与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进行比较,比单纯依靠抽查凭证、核对账簿报表的效果要好得多。但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往往忽略或简化了分析性复核程序,盲目地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既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审计风险。 (2)符合性测试不规范。符合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节约审计时间和审计费用,完善审计职能。但不少注册会计师受时间、预算等方面的限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深入到生产、管理现场的时间太少,过份依赖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失真,所有基于这些资料的实质性审计都没有意义。 (3)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充分必要条件。但目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对客户的信赖,在审计证据的获取方面往往忽视审计风险,也很少实施应有的替代性测试程序,审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的成因 1.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审计成本一般与审计业务量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审计失败的风险成反比。如果进行详细、全面的审计,则审计失败的风险就会降低,但会加大审计投入的成本。通常,会计师事务所会在审计风险、审计成本与审计质量三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但由于现实中会计市场的供求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为稳定和扩大市场份额,在竞争中相互压价,为了在低廉的收费中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事务所愿意支付的审计成本必然降低,这样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很可能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 2.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尚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其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品格、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但从总体看,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整体水平还较低下,主要表现在:(1)执业不规范,难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甚至忽视职业道德的约束,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此类问题在近年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中都有所体现。(2)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3)无视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严重制约甚至威胁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审计职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单位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整体不高的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执业环境差。这是造成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确立与完善阶段,资本市场运作还欠规范,社会公众对会计报表的利用程度还不高,因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也不高,执业人员就缺乏恪守职业道德的外部压力。(2)执业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一是执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特性缺乏全面认识,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意识;二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文化修养、服务态度等方面也都尚待提高。(3)法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考核评价机制。此外,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执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就总体而言,注协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检查、咨询和惩戒三个方面。(1)检查职能。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2)咨询职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注协的咨询职能将日趋重要。目前因执业质量低下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就可能希望注协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注协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3)惩戒职能。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就很难达到监管的目的。根据注协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应在注协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使之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二)实行同业互查制度 同业互查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其执业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据以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准则,从而保证和提高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同业互查委员会在中注协的领导下,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同业互查准则,并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处罚措施。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要严格控制录用阶段的人员选拔。员工选聘应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为标准,选择热心于审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的人员为审计的中坚力量。二是要加强知识的学习与积累,不仅包括对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和财务管理等各门学科的掌握,还要求熟悉其他方面的知识,并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要逐步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有序竞争,试行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制度,让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对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事务所要扶持引导,促其树立品牌意识,做大做强,造就出一批规模大、业务强、品牌硬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事务所的等级应由专家按公认的标准认定,实行“优者上,劣者下”。事务所等级的评定应考虑注册会计师人数、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人数、注册资本、年业务收入、服务态度、审计质量、对社会的责任感等指标,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全方位地规范事务所的行为。 (五)积极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外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是二者优化组合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应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基本趋势。 总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现已初具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必将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成就,又要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并及早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以便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 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 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 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 (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 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 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 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员的国内立法要与相关规则和成员国自己的承诺相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的会计法规进行调整,予以完善。在体现我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两点: 1.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基于该原则,市场中的每一个企业都是平等的竞争主体,都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会计信息。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取消行业会计制度,加快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进程,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 2.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国际上流行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基于公司制企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我国在完善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不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二)会计法规建立程序上坚持以现代博弈理论为指导 理想的会计法规制度应当是经过多方、多次“博弈”,最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的社会契约。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早只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惯例,后来经过有关组织的编纂形成初步的规章,再经过相当多次的“博弈”,最终才被定格为一系列“公认”原则。所谓的“公认”,就是成为相关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规则”,即达到了博弈的均衡点———“纳什均衡”。事实上,西方国家至今仍不断地修改、完善旧的准则,并适时推出新的准则,就是一个逐渐调整以求达到“纳什均衡”的过程。 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可选择空间,也要通过这种反复的“博弈”来加以最终的确定。它不应仅仅是由制定者确定的、写在纸面上的规定,而且还应听取实践者的意见,不断改正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反复多次才可能科学地确定出适当的选择空间。可见,多方、多次“博弈”应当是现代博弈理论的重心所在。 在制定会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想像,在一个没有信息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的博弈,其欺诈和串通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所以博弈双方应当公开其信息。同时应让广大热心的社会公众(如会计学者)参与进来,增加博弈的公平性,并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博弈结果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会计法规的内容上,应体现出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为了防止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法规内容方面的不足而提供质量不高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笔者认为,应重点规范:减少对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判断因素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要进行科学的超前分析和预测,尽量使会计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