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货物,出售免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抵扣。2.进项税额转出做到成本或费用中,是因为增值税不符合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或者出口退税的不可退税部分转到成本中。法律依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根据此项规定,当期购进的货物,如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例如: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可退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