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变革的主要内容(一)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新变化职工薪酬核算的相关内容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特别是新准则中有关该科目的核算,相比较原有的准则内容新增了一些科目,例如离职后福利的概念,该概念还准确地细化了两种类型,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另外,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很多企业还会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其就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二)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的变化企业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依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特别是企业以单项或者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其完全取决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现有准则中假定了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企业在识别市场时,要充分地考虑所有合理取得的信息。另外,新准则中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使用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就需要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要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应当披露各组别与报表列报项目之间的调节信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相关资产或负债组别且其分组原则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该组别提供相关信息。(三)规范了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有助于企业及时地评估权益主体中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企业目前存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中,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四)明确财务报表列报的重要性新准则中新增了有关财务报表的列报内容,注重重要性的判断,特别是帮助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充实相关评价内容,注重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的判断。财务报表能够在评价时,利用当前获得的信息进行高效的评价,充分地帮助企业考虑到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根据性质或功能的不同,应当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单独列报,期间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新准则中有关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的类别具有重要性,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五)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标准和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或者是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准确地计入调整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六)进一步完善了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针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给予“控制”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内容中设定了三个要素,注重准确掌握投资性主体编制。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并予以确定。另外,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如果不是投资性的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如果在部分股权投资时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需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存在的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的计量,这样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到其他综合收益,最终在丧失控制权时将其一并转入到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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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截止目前,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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