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的会计处理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销售退货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等账户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账户。
二、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三、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
四、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专栏。
五、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扩展资料: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一、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二、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
1、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2、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