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时,一般应当同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肯定是以个人名义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当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提供服务,就得以事务所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1. 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2. 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5.被审计单位业务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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