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对价”是为取得被投资公司的权益而假定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或负债。合并对价是为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
例如,在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下,英美法律从对价理论的角度考虑了在对不充分对价的考虑之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公平事实,因此 确定合同是否存在。但是,在同一情况下,中国合同法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来分析和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在没有这些非法情况的情况下,当事方还可以基于不公正的理由行使更改和取消合同的权利。
对价也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
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并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