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不同于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主要审计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
而国家审计更重要的作用是依据《审计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审计法》所列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率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各级政府的政务廉正。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7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这表明,注册会计师虽然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进行相关的审计工作,但也要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地进行审计,不能受到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扰,以保证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