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借:原材料 17.4 万【20-20*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2.6 万【20*13%】 贷:银行存款 20 万 将收购农产品的50%用于职工福利消费。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作进项转出处理,而不是‘视同销售’在作出分配决定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 万【17.4*50%+2.6*50%】进行分配的时候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 万 贷:原材料 8.7 万【17.4*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3 万【2.6*50%】【注:以上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员工比例进行分配即可】 捐赠给受灾企业借:营业外支出 22.3938 万【17.4*(1+10%)*(1+17%)】 贷:其他业务收入 19.14 万【17.4*(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2538 万【17.4*(1+10%)*17%】借:其他业务成本 8.7 万【17.4*50%】 贷:原材料 8.7 万【17.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