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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金服元年金服2020年03月08日《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众号)全文5276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目录: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新证券法新在何处?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如需获取完整新旧证券法对比添加元年金服官网微信:YuanNianJinFu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注册制稳步改革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信披转向实质有效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具体的变化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资者保护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对市场影响几何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还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一,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二,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三,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完善投资者保护保护机制;五,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具体解读可以看看天风证券的投资者教育内容哈,讲解得比较清楚。
经济法方面: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新增了以下内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法方面:(税法不会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管不着!其法律责任主要是涉及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当然纳税人里面处理纳税业务的直接经手人一般都是企业的会计人员)1.对违反税收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下列行为之一,: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⑥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局吊销执照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6.偷税(对多次偷税、未作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A、偷税1万元以下、或偷税额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构成犯罪,由征管法规定)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不追缴了),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构成犯罪,由邢法规定)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邢法规定) 注意一点:犯罪的是罚金、不犯罪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偷税同上7.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不进行申报的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8.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a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部分50%~5倍罚款b数额1~10万元,构成犯罪,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c.10万元以上,3~7年徒刑,并处1~5倍罚金9.骗取出口退税以假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③、处罚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B、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C、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10.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①、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追、滞、并处1-5倍罚款②、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③、情节严重的,3~7年徒刑,并处1~5倍罚金11.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限期、逾期未缴强制执行,可以处50%~5倍罚款1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0%~3倍罚款13.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4.其他有关单位(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拒绝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5.非法印制发票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20万罚金A 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有期,并处5万~50万罚金B、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5万~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C、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7.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 对主管人员、责任人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有期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18.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20万罚金A 数额巨大的,处3~7有期,并处5万~50万罚金B、数额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并处5万~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19.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以外的其他发票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5万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7有期,并处5万~50万罚金20.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有: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月1日起新证券法将正式实施。中注协已制定了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和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采取系列措施。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震慑力主要在于处罚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实行集体诉讼制和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行业来说,新证券法的实行,一方面将降低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从业门槛;另一方面将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由于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违规、造假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将大幅增加。在此情况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高风险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收费将会大幅增加。在高风险、高水平的引导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形成优胜劣汰,业务将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新修订的《证券法》更加突出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主体责任,从法律上赋予其权利和责任,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会计师事务所要归位尽责,形成真正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