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第二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与城市轨道交通有相关业务的建设、运营、装备制造、规划、设计咨询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法规加强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诚为政府企业服务,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的行业指导。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生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政策制订提出咨询建议。(二) 组织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生产的信息交流,加强沟通,共享轨道交通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的技术进步。(三) 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技术机构等方面的交流,开展技术合作,沟通信息,跟踪国外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帮助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四) 开展专业性的研究工作,加强基础理论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为项目建设、管理和产品生产开发服务,组织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五)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的资格认证、安全评估等工作。(六) 接受委托,在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设备国产化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七)举办轨道交通展览,为参与轨道交通的有关各方提供沟通、交流及展示的平台。(八)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编辑、出版有关信息和资料,搭建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发表意见的平台,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九)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加入原则组成。个人会员由关心支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相关人士申请加入。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协会;(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权利,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