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会计法》忽视了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最相关的人,他们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必须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会计法》中却没对其做出相关规定,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等原因,使得其监督权弱化。虽然在《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还作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从“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对自己没有利益的监督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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