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公司账面预付账款科目挂账预付你们公司100万元。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再次函证,如若还是没有回复,就应当考虑实施替代审计程序,甚至于未回函事件对于整个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另外,询证函回复的形式,也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可靠性。电子邮件、跟函回复、甚至口头回复,都有其不同的参考价值甚至于成为直接不可采信的依据(口头回复)。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发现询证函回复的地址不同、公司名称不符、转交方式回复、异常的回函率等等情况,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由此可见,询证函的重要程度,远远超过其本身的重量。函证对象、方式以及回复结果,都对审计报告具有重大意义,绝非“轻于鸿毛”,而是真的“重于泰山”。
一张轻薄的纸,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只要装在文件袋里发个快递,就万事大吉了嘛?当然不是。事务所在考虑确定下来需要函证的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之后,也要审慎考虑采用哪种方式发出询证函?
如果采用积极的方式,任何被征询的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回函。即便决定采用消极的方式函证(被征询者只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回函),对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账户余额的大小等满足条件也是十分苛刻的。
有一个有趣的案例,事务所需要函证被审计单位楼下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因为坐几层电梯就到,企业财务觉得派个人陪同太麻烦就同意注册会计师跟函,即自己亲往,后来因为金额差异把整个财务室的人都折腾了一遍,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