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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臵该经济利益的权利,则应当尽快处臵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所以,假如在2002年A公司为B公司的贷款已经归还,且未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则不影响其独立性,反之影响了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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