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对于发包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建造如果采用出包方式,应通过“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且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款,应通过该科目核算。但是预付工程款项不通过该科目,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2)待摊支出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3)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办公楼”,贷记“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办公楼”转入“固定资产-办公楼”科目即可。 固定资产移交时的入帐凭证,应该有足以证实该固定资产可控财产的书据,比如出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及产权登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