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形式。两种形式都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增值税问题,区别在于收取手续费形式是在收到代销方开来的清单时确认收入,而视同买断形式是在将产品交付代销方时确认收入。你说的就是视同买断形式,所以在发贷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时用的借方科目是货币资金或应收财款,贷方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贷方科目才是库存商品。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题主所问的问题,验证以下公式的正确性。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例如:在不考虑增值税影响的前提下,甲产品进价为100元,那么成本就是100元是吧?如果甲产品售价为120元,那么收入是120元也没问题吧?那么进销差价是多少?是不是售价减去进价啊?那就是120元减去100元,等于20元。收入120=成本100+进销差价20根据例题,成本=120元(收入)-20元(进销差价)=100元验证正确。
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这句话的意思表明,该交易应当认定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代销商品”,而直接确认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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