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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保护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这些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单位内部的规范、行业组织的规范、国家的规范等。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强,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国家通过会计法律规范,建立起会计法律制度。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按照法律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本书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会计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输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单位内部孤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输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 有关行政管机关之间在输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 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由第六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仁义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 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册会计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它通常以条例、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公次于由全国人民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已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就是说,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指出,《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对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会计准则制度及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活动需要遵循统一的规则。会计准则制度及 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会计住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会计市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三个方面。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这些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当资格不再符合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行政许可。此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以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财政部门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评价会计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会计工作日日趋复杂和专业化,对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技能等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对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相应需要形成适用于不同专业水准和能力框架下的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以科学评价各类会计人才,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我国已经基本开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对先进会计工作都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备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它是规范会计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住处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的监管,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核算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职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备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扶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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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的作用:
1.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例如,会计法律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
2.会计法律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
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3.会计法律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
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法律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
从普通会计到财务总监的三部曲 会计,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也是每一个组织中最重要的岗位之一,承担着组织命脉的重任。每一位会计人都在这个行业中规划着自己的生涯路线,所谓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指:一个人对其一生中所承担职务相继历程的预期和计划,包括一个人的学习,对一项职业或组织的生产性贡献和最终退休。会计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是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经过我们在与不同的会计人才交流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规律,我们在这里称之为会计人的生涯三部曲。 据世界首席财务官报道讯,会计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其谨慎性原则也限定了会计人的一些基本特征,严谨、务实、认真、保密、负责也构成了会计人的形象特征,也正因为有了这些特征,很多会计人的不善沟通、言辞的性格弊端也成为了一些局限因素。这里我们着重从各时期会计人的知识结构的调整进行阐述会计人的特点,希望会对每一位读者有一点点地帮助。 从学生到职业人——前三年 刚走出校门,一切都是新鲜的,一切又都是陌生的,学生时的豪情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会造成很大的失落感。毕竟,一个真正的职业人需要更全面的打造,需要重新认识社会、认识职业、认识工作。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前三年的工作,是基础,是认识社会的第一步,正确的心态、务实的学习总结、良好的习惯是这一时期需要注意的很重要的。有很多人因为第一个职业选择的不恰当,造成心理的阴影,从而造成了对工作的偏见和失望,不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工作。而有的组织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积极、合作、上进,这样的一个氛围给了每个人温暖的感觉,而且会对工作、对生涯充满信心,养成一个积极的心态。 很多人都是从出纳做起的,从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等的进进出出、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做起,这些都是会计的基础工作。做好出纳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很快,都会做到会计的岗位,此时,自己的知识特点就应该及时作出调整,从原先的基础工作调整到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上,学习职业素养的完善、人脉关系的理解、团队协作的意识等。一个职业人,最基本职业素养就是职业化、职业诚信以及职业口碑。 前三年的时间,着重放在基础工作的夯实上。全面、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认真研究本行业的特点,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的习惯,培养自己的人脉意识,学会有效的沟通,培养自己的职业人意识,这些基础知识都是对以后进一步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这也是实现从一个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的重要条件。 从普通会计到财务经理——第二个三年 三年过去之后,基础工作已经基本熟悉,基本的职业素养也已养成,就会面临第二次的改变,也是自己职业生涯的第二部分。 这三年,应该逐步的从普通会计的角色转变到管理者的角色。也就是从普通会计到财务经理的转变,前三年的修炼,基本的业务知识已经熟练,可以胜任自己的岗位。但是从自己提升的路线来看,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补充下一步的发展所需的知识。 财务经理是专业较强的工作,但现代企业对财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经理不但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并积极介入企业各项决策,这样的角色使很多习惯于传统会计角色的财务人员不太适应。所以做一个现代的财务经理必须掌握更加全面的知识,基本的理财能力、沟通能力、领导能力、财务决策能力、协作能力、时间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学习总结能力等构筑出一个优秀的财务经理的能力结构。 首先就是管理意识的培养,站在一个管理者的角度上看财务,角度的不同,侧重点也相应的不同。如何协调上下级的关系,如何打造培养团队,如何辅助ceo决策当好参谋,都是这一时期重点要锻炼和培养的。 其次就是在自身的学习总结上,及时地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不停的改进工作中的问题,不停的进步。第二个三年的时间,专业知识仍然很重要,但是综合素质的提升却是起到决定性因素的原因,一个优秀的财务经理首先是此领域的专家,其次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从财务经理到财务总监——第三个三年 财务总监是财务人员在职业生涯上成功的一个象征,不仅意味着高职位高待遇,而且一直是人才市场上的“抢手货”。许多从事财会工作人员都将财务总监作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 国际上通常把企业财务部门一把手称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要全面管理和领导企业财务工作,为企业赢利提供理性的决策依据,对企业的财务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财务总监作为财务领域的高层人才,必须具备哪些综合素质呢?管理和领导财务工作的能力、社会资源优势和敬业精神是财务总监必备的综合素质。财务总监必须擅长11管理能力,即:财务组织建设能力、企业内控建设能力、筹措资金能力、投资分析决策和管理能力、税务筹划能力、财务预算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分析能力、财务外事能力、财务预警能力和社会资源能力。 在这一时期,综合素质往往对职业生涯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优秀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资源整合能力。这也是实现从财务主管到财务总监的这一飞跃的必备条件。财务总监担任的不仅仅是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角色,而是一个企业决策者的角色。 或许9年的时间太短,从一个学生到cfo,或许也是一段遥远的路,但是认清自己的知识结构,制定好适合自己的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加上每一天不懈的努力,每个人都会经历到从优秀到卓越的过程,每个人都会收获累累硕果!
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及会计职业的演化,会计责任观念和责任机制呈现出多元化和社会化趋势。本文廓清了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指出真正负责任的会计行为远超出法律责任和受托责任,而应当把它与会计职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努力谋求会计主体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关联互动,不断缩小会计、审计的期望差异,建立起会计责任与其发展定位相协调的运行体系。关于会计职业,通常包括两层含义,在不同的场合或语境之下,它可以特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也可以特指单位组织内部的会计专门工作,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虽同为“职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二者却常如同一对“同命冤家”而处于复杂的关系纠葛当中,并针对会计信息质量等问题而显示出不同的职业责任观念。本文择取泛化的会计职业观,探讨作为一种专门职业,会计到底应当对谁负责?应当负起哪些责任?怎样才能适当地负起责任?这是人们应该已经意识到的、却还没有来得及小心求证的一个基本问题。尤其是在新时期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一方面,诸多责任纷至沓来,令人应接不暇,并夹杂着一些责任悖论而难以调解;另一方面,会计从来没有像今天那样陷于诸多利益关系的矛盾运动当中,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安于账房而明哲保身。毫无疑问,一种更加广泛的、更深层次上的会计职业责任观念正处于复杂的嬗变当中,而且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会计职业的命运与前程。 一、关于会计职业责任的认知 责任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分内应做之事以及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后果和义务。而大凡提及会计责任,人们就会习惯性地以为会计基于其不良行为后果而应当承受的责任,并容易让人联想起历史上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会计舞弊案件而令当事人受到的责罚。这种充满“怪罪”之意的责任追究,其实多是法律上认定的狭义责任观,并且在本质上是属于后顾性的,可以称之为事后责任,有时候也被称为消极责任。这种对于会计责任的考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起码缺少了反思和改进的意蕴。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事先的责任约定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事后的责任担当就多少有些不分青红皂白了。进一步地,即便对于责任有着严格的事先约定和事中履行,事后的责任也未必能得到妥善落实,最终结果仍可能差强人意。而我们的会计领域恰恰就在这方面一度出现困顿,至于那些带有前瞻性的、未来导向型的责任定位就更加显得模糊了。这种责任类似于由他人或自我赋予的“职责”,其相应的语词,常常只是“职责”和“义务”的一种语言学变形。 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负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 (三)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社会所期望的或者禁止的而又未写进法律的某些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价值和惯例,使其行为保持在高于“守法”的水平。 (四)自愿责任 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地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表面上看,上述会计责任的层次划分有条有理,但实践中却可能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矛盾的责任安排系统,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社会和组织背景下。这里有会计人员的责任,也有会计主体的责任,还有会计系统监督者的责任,如审计责任和监管责任等。此外,会计是不是还应具有一些促成民主治理和社会公益的责任?而且这些责任能否在一个治理的框架内和谐共处?与会计目标的演化一脉相承,会计责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路向。特别是现代会计在资本市场中的尽情演绎和较之传统的某种程度的异化,使得会计在履行职责中经常存在以上一种或者几种紧张的对立状态,服务于公司组织目标和对公众以及自己良心负责之间互为犄角、顾此失彼,并最终导致责任不清而难以让有关主体真正负起责任来。一个尤为现实的课题就是,会计职业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如何协调?毕竟法律上强调的责任多为公正的价值和义务,而很少关注效率价值问题,而会计并不是为这些法律责任而存在,会计生命力的源泉在于社会的需要以及会计职业本身的效率和价值。会计更重要的责任在于把本职业的“有用性”目标发扬光大,一味强调会计法律责任容易让会计职业的发展陷入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犬儒主义”。真正负责任的会计职业观念应当把会计责任机制与会计职业的发展方向和历史定位结合起来,探讨会计这门专业、职业“正当”或者“应当”的职责、任务和义务是什么,以及会计在全面落实其目标定位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地负起责任来。 二、会计职业责任并不局限于法律责任 从已有的会计、审计研究文献以及历来的法律卷宗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于会计责任的认定多为法律责任,而且探讨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即所谓的审计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一般可以看成是法律义务的同义词,而流行的会计法律责任用语则多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司法机关来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然而,即便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考察会计法律责任,它也只能规定会计基本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一词在西方直到18世纪还只是一个法律范畴,到了19世纪下半叶责任观念才广为流行,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责任概念令人瞩目地跃升为当代伦理学中的一个关键性范畴,今天它已经跨越其学术边界而引起广泛的重视,并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人文需求和精神内核。毕竟法律责任体现的是最低限度的伦理,责任在法律区域之外还大有用武之地。负责任的行为与其说是强制的,倒不如说是诱致性的,它完全可以不打折扣地履行规定的任务,但规定之外还有大量的价值剩余,这其实就被归结为道德责任问题。现代责任观显然同时涵盖了道德和法律两个领域。道德责任以道德情感和评价为基础,主要依靠精神上的自制力,主动对自己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相比而言,会计法律责任观是一种消极的会计责任观,它体现的往往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是一种比较被动的他律,而不是一个能动的自律性选择。而会计道德责任则表现为会计行为主体对于会计责任的自觉认识(责任感、责任心)和行为上的自愿选择。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讲求的就是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而职业道德责任也不能穷尽会计责任,会计还可以有更加高尚的精神追求。例如,在美德引导下的责任,就是超越一般道德规范要求、在高尚品质下承担的责任,这有助于塑造理想人格,体现更加卓越的价值。 三、现代会计职业责任超越了受托经济责任 基于两权分离而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促进了会计职业的发展演化,也构成独立审计的前提。但严格而言,受托责任是两权分离情形下公司组织的责任,具体化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公司经理(受托人)的责任,而会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受托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而且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也最终通过会计显现出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受托责任会计学派一度在会计史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至今仍有人坚持认为,这是会计主体首要的、根本性的责任。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视受托责任为“复式簿记的核心”。加拿大学者卡特(James Cutt,1980)明确提出受托责任的循环,即把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认定、解除,然后到再确立的过程,当作会计的目标和会计工作(包括审计)的全部重心所在。张忠民(2005)等人把受托责任循环视为会计的循环,会计的精义就在于受托经济责任,认定和解除受托经济责任是会计永恒的主题。把会计责任和会计目标结合起来加以考量,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它如同现代会计的目标转向一样,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决策有用学派的冲击之下开始处于下风。会计职业责任已经既成事实地转向了一种更加宽泛的社会责任观念,而不单单是为显性的委托人的利益服务。简要地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会计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开始从内部的账务责任过渡到对外的财务报告责任,其应担负的主要职责也从反映和解除受托责任逐渐向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偏移。其实在受托责任的语境中,会计责任的意义并没有得到彰显。我国过去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内部,主要体现为在实质上“缺位”的国家所有者与企业厂长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传统形成的行政序列和等级制,受托方与委托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对等性,委托代理双方因为会计问题发生纠纷和冲突时,一般根据行政级别加以解决。会计作为企业日常的监督和控制手段,似乎只在乎其岗位责任,即只要在自身工作岗位上不出现营私舞弊或者过错,大可明哲保身而不用承担多大的责任。《会计法》的实施虽然在整体上提高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基本上还处于从属地位,也没有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会计信息供求呈多元化发展,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显得更加显著,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围绕会计信息展开的博弈和因会计而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加大,尽管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却无疑加大并深化了会计责任。基于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日益完善的资本市场背景,整个公司的会计责任机制安排已经变得复杂纷呈。例如在安然事发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皮特(2002)于公开场所发表演讲指出,“首要的是查出哪些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投资者和安然员工造成的可怕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这恐怕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不仅仅是管理当局,包括董事会、内部审计董事会、组织中会计人员,以及准则制定机构、外部监管部门都可能被设入局中。在理想状态下,会计应该关注复杂治理系统下所有的规范、价值和偏好,这些复杂的反复无常的变量代表着一些重叠的、冲突的并且不断发展的责任观,会计的任务就是在其中小心翼翼地寻求一种平衡,以尽可能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相关制度安排中各得其所,并各尽其责。 四、会计职业责任与会计目标、社会期望直接相关 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昂贵的社会控制工具,其地位和作用已经为人所共识,但人们又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而且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角色期望并没有达成共识,至少圈内和圈外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即便会计职业严格遵守了职业准则和行业道德规范,却依然可能难逃连带责任的命运,例如“深口袋”问题就暴露了会计职业责任履行的困惑。社会要求提供真实的、有价值的会计信息,而对于什么才是“真实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就有不同的认识,会计一般追求的是程序真实和过程理性,并指望通过会计技术标准的完善达到结果的真实;而法律上的真实则强调后果真实,也许会计主体和审计部门循规蹈矩地办事,但却未必达到了法律和社会所期待的真实性,有时候照样会被牵涉进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当中而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可见,会计的责任远远不止是忠实地遵从公认的游戏规则那么简单。普遍的观点认为,责任既需要外部的控制,更需要职业的进化精神。会计责任不再是简单的负责和归责,而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对于会计职业、行业和会计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期望。除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专业知识、工作“技艺”都包含有责任的重要成分,即康德所谓的一种能力责任。毫无疑问,无论会计责任机制的演化方向和定位如何,一个亘古不变的信条在于责任的履行需要的是知识加良知。会计人或者会计主体有义务并凭其良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并在与整个社会的关联互动中谋求最大限度上的共同信念,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会计目标。毫无疑问,这不仅仅是对责任的外在强化,也体现出会计职业的内在价值。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主要是从会计目标和会计职业发展定位出发,强化社会经济秩序和相关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会计的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谋求会计主体的个体化行为与社会化行为的关联互动,不断缩小会计、审计的社会期望差异,进而建立起会计职业责任与角色意识和发展定位相协调的运行体系。如今,无论是会计师行业,还是企业组织内部的会计工作,既然都已经泛化为一种“职业”,而且这个职业的服务领域已经面向整个社会,即便是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的会计行为也变成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其责任观念显然不能再局限于组织内部的行为学观点。不单单是会计责任主体范围已经波及到会计系统之外,而且在整个责任体制安排中,个体的作用将越来越有限,“我”将被“我们”、整体以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一种广泛的更深层次的会计责任观念意味着要对一个复杂的治理网络中的竞争性规范进行平衡,并最终达成会计发展的根本目标。这显然是“多元化社会所需要的、富有挑战性的、并且有时候是英勇的事业”,而这又何尝不是会计界所有富有责任感的诸位同仁理应承担的一种积极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1] 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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