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股民甲应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①股民甲遭受了损失;②A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 ③A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是不实报告; ④股民甲遭受了损失是因为使用了A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免责理由不正确。 按《司法解释》,甲股民在审计报告公布后购买了丙公司的股票,并且遭受了损失,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按《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注册会计师依据未与股民甲构成合约关系提出免责要求,不属于免责范围。 (3)注册会计师免责情形如下: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丙公司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丙公司开户银行提供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未能发现其虚假; ③已对注意到的丙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