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个是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查阅,另外一个是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可以,但在以往的判决中,有一部分会得到支持,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这是我统计了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结论。提问者可以看看具体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这就不是争议焦点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以往的判例也没有得到支持的。提问者也可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做了一些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以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经验来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小股东是很不利的。因为法院指定的人,跟我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我指定的会计师,都是经过我对公司法和刑法的培训的。比如,我指定的会计,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知道什么叫挪用资金罪等等。不懂公司法和刑法的律师去查阅财务资料,用处不是很大,而且法院指定的人,费用会很高。经过我的研究和实践,我发现股东知情权是受很多限制的,于是我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做不到的,比如,复制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合同资料、查阅复制银行流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在别的案由中都做到了。因为法官带着法警把公司的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全复制了,不但复制了这些东西,还给我在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纳税记录。这样律师和会计师可以在一起慢慢研究。所以每次我给律师培训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的时候,我都会特别强调,要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