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了您采纳的答案里,我先来评价一下:1、有利润就不必害怕纳税。-----正解。依法纳税光荣,而且睡觉安稳吃饭香。我做梦都梦见自己多缴税,因为这说明我收入高。2、一个好的会计师应有责任为股东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外行人说的,这样的人干出来的也基本都是偷逃税的事。专业术语叫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办的税务报有筹划周刊,多学习学习必有收益。3、账是会计师做的,股东不懂会计,雇佣一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去税务机关举报会计偷税,股东一般只担负补税责任,会计可完蛋了。——股东也许没事,法定代表人可脱不了干系。4、这样的人赶紧报案敲诈,千万不可继续,欲壑难平!——是的,她是您身边的定时炸弹。我再补充一点关键的:您不就是一时糊涂偷逃税嘛,先看看偷逃税法律上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就是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自查的土政策,您自己招了,处罚不会很重的。如果构成犯罪,如果是初犯,只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修正案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建议您自己先去跟税务机关协商自查补缴的事情,不要怕那个会计师的敲诈。还有,我码了那么多字回答您,是希望您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别再干偷逃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