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般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直接法,即在商品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反映经济业务的形式而没有体现经济业务的本质,可能会高估收入和营业利润。二是递延法三是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小于预计退货量),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贷:银行存款468000主营业务收入00000借:库存商品320000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发出商品400000四是如果退货期满时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大于预计退货量),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500000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贷:银行存款702000借:库存商品480000贷:发出商品400000主营业务成本80000第二种情况: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公司:(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借:应收账款42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借:发出商品20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0(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925000贷:应收账款425000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3)6月30日退货期满时未发生退货,将未发生退货的递延销售收入和发出商品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贷:发出商品2000000(4)6月30日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实际退货量为2000件,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主营业务收150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贷:发出商品2000000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既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也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退回,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多需要借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不加以严格限制很容易成为企业利润操纵的工具和会计监控的"盲点"。实际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方法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FASB颁布的第48号财务会计准则《当存在销售退回权时收入的确认》规定,若某企业销售产品的同时给予了其买方退回产品的权利,仅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确认为收入: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或在销售日已确定;买方已付款或买方有向卖方付款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不随产品转售而改变,也不随有无失窃、自然灾害、产品损害等而变化;购得产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的卖方,拥有除卖方所提供的经济物质以外的经济物质;卖方对买方未来的二次销售没有重大的责任;可以合理地预计未来销售退回的金额。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同时得到满足时,就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退货权期满之时,才能按已收到货款中扣去退货款的余额确认为销售收入。《讲解》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是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原则和方法,但较为笼统,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引起歧义和争论,建议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合理部分,具体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