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共八章、四十三条(含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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