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易货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签订合同的各方不以货币直接作为交换媒介,而以易货的方式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实际上含有购和销两种行为。对此类合同应按合同记载易货双方总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中只记载货物数量没有金额的,应按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可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提示:以货易货合同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按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来计算。
易货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在我国是指易货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佳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对其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易入、易出(或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具体的易货方法可以参照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百科链接:易货相关信息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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